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处理,必须由气瓶检查员逐只进行。
一)外观检查
1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严禁充装:
a.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;
b.未经省级以上(含省级)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而进口;
c.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保存又未办理临时充装变更手续的。
2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,必须先进行妥善处理,否则严禁充装。
a.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表面漆色脱落严重的;
b.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;
c.附件不全、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;
d.首次充装或经拆装、更换瓶阀、易熔合金塞后,未进行置换的。
3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必须送检验单位检验、处理,否则严禁充装。
a.超过检验期限的;
b.瓶体腐蚀、机械损伤等表面缺陷,按GB13076标准应报废的;
c.易熔合金融熔、流失、损伤的;
d.瓶阀侧接嘴处积有炭黑或焦油等异物的;
e.对瓶内的填料、溶剂的质量有怀疑的;
f.有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缺陷的。
对国外或港澳地区用户的乙炔瓶检查,除原始标志、颜色标记和附件按国外或特殊的规定检查外,其他项目仍按本条的规定进行检查。
二)剩余压力检查
1、溶解乙炔瓶应在室内静置8h以上,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,精度不低于1.5级的压力表测定其剩余压力。
2、根据剩余压力和测定剩余压力时的周围环境温度,求出瓶内剩余乙炔量。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按下列公式计算:
Gs——0.38δ·V.B
乙炔在丙酮中的重量溶解度B按GB13591表1选取。
公称容积为10~60L气瓶的剩余乙炔量可按GB13591表2~表6选取。
3、对无剩余压力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装的,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置换。
a、用于置换的乙炔,应符合GB6819的要求。
b、置换时乙炔气压力宜小于0.2MPa。
c、置换后的气瓶,应按GB6819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测定乙炔纯度。
d、对于混入空气或其他非乙炔气体的气瓶,应先用符合GB3864中Ⅱ类二级要求的氮气进行置换;置换后经分析,瓶内气体的含氧量低于3%时,再按相关规定用乙炔进行置换。
三、丙酮的充装
1、补加丙酮前,必须逐只称量气瓶实重。称量结果,保留一位小数。 称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气瓶充装后质量的1.5~3.0倍。衡器应经常保持准确,其检验期不超过三个月,并每天至少用四等砝码校正一次。
2、丙酮的品质应符合GB6026一级品的要求。
3、丙酮规定充装量按GB11638的规定执行。
4、丙酮补加量按下列公式计算:
mF=Tm+Gs—A
5、对公称容积大于、等于40L的乙炔瓶,如实重减去剩余乙炔量后,其值高于皮重0.5kg或低于1.5kg,则该瓶应妥善处理,否则严禁充装。
6、对首次充装丙酮的气瓶,应先抽真空,后充装规定充装量的丙酮,经复核后,再按相关规定用乙炔置换。
7、补加丙酮后,必须对丙酮充装量进行复核,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。超差的必须妥善处理,否则严禁充装乙炔。
气瓶公称容积Vg L |
10 |
16 |
25 |
40 |
60 |
丙酮充装量允许偏差△ms kg |
+0.1 0 |
+0.2 0 |
+0.4 0 |
+0.5 0 |
8、充装丙酮时的压力应小于0.8MPa。采用氮气直接压装丙酮时,氮气应符合GB3864Ⅱ类二级要求。
9、认真填写气瓶检查记录并在合格气瓶明显部位粘贴“警示标签”后置于“待充装区”;将不合格气瓶置于“不合格瓶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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